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M-113-聲-3905-202412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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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永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隆犯公然侮辱等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上開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2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張永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09/04 112/08/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09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2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452號 113年度簡字第1047號 判決日期 113/06/03 113/08/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452號 113年度簡字第10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10 113/09/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322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3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