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聲-3906-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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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奕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奕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卓奕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㈡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2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執聲卷第7頁)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函詢受刑人並告以文到5日內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具狀陳述意見,然受刑人迄今均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刑事庭函、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23、29至31頁),是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4所示判決判處受刑人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刑要件不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至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取財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3月 ③有期徒刑3月 ④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4月20日 ②111年4月20日 ③111年4月22日 ④111年4月22日 111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09、315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11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簡字第34號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2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1日 111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88號(已執畢)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8號 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3 4 5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一般洗錢未遂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1萬元 有期徒刑2月 111年10月2日 111年4月22日 111年4月21日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11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111年度原交簡字第242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3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53號 111年11月25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112年1月12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6月25日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352號 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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