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M-113-聲-3907-20241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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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泰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惟迄今未見回覆,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妨害自由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1日 109年7月11日 109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2179號 110年度訴字 第2179號 111年度訴字 第5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日 112年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2179號 110年度訴字 第2179號 111年度訴字 第5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1年12月13日 112年3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14號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4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1至4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2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偽造文書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1日、110年9月25日 110年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364號、第17703號(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36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9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70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23號、112年度訴字第6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370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23號、112年度訴字第6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9日 113年10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312號 編號1至4經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2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