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M-113-聲-3925-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清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清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清曄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院為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2年4月13日前所犯,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均已確定。受刑人復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案聲請程序上應屬適法。  ㈡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①受刑人甫於111年1月間,提供 金融帳戶資料,幫助身分不詳之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又於同年11月10日前某時,以相類方式為同一罪名之犯行,致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損,使執法機關無從追查正犯身分及不法金流,其各次犯行之罪質、目的及手段均相似,法益侵害結果則有未盡相同之處;②受刑人另於相近10餘日內,販賣或轉讓種類大同小異之第二級毒品與不同人,犯罪類型相似,然各次係有償或無償行為,或行為既、未遂之結果不同,其行為可責程度相異。兼衡受刑人上開所犯各罪皆蘊有危害社會法益之情形,然具體侵害內容有別,暨受刑人之行為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本於法律所定外部界限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價值內部界限,就各該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受刑人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