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M-113-聲-3944-202412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子敬 具 保 人 林侑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 執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侑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侑潁因受刑人許子敬犯槍砲彈藥管 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林侑潁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受刑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受刑人保釋後,所犯槍砲彈藥管理條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復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之情事,又通知書經合法送達具保人,具保人經通知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無法偕同受刑人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憑,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2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