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聲-3948-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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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聖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532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47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彭聖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聖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彭聖晴前因詐欺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各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詐欺,然犯罪情節仍有不同,故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彭聖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6日 111年9月16日 112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4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4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1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4日 112年8月14日 113年8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 112年度訴字第1266號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113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度執字第12572號 (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1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度執字第12893號 (編號1至5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3日、 112年4月20日 112年4月20日至 112年4月29日 112年2月26日至 112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19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19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2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113年度訴字第985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2日 113年9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113年度訴字第544號 113年度訴字第985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度執字第12893號 (編號1至5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1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度執字第15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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