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聲-3959-20241227-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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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齊自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關於「119年10 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0月10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之記 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