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聲-3961-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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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俊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 處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而受刑人回覆無意見(見本院卷第69頁),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邱俊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家庭暴力防治法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18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8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0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04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958號 113年度簡字第11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2月28日 113年6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044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958號 113年度簡字第11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8日 113年2月5日 113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9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3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3481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914號裁定其應執行拘役70日)。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共3罪)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①112年10月23日 ②112年10月20日 ③112年10月21日 112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760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94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35號 113年度簡字第14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8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35號 113年度簡字第14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45號(編號4,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