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M-113-聲-3968-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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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68號 聲明異議人 陳彥塏 受 刑 人 陳文政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命令(113年度執字第15552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陳彥塏之父即受刑人陳文政 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執行時不准易科罰金。然受刑人身體狀況不佳,擔心受刑人之身體無法承受。希望改為准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聲明異議人僅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權利資格提出。查本件刑事聲明異議狀上記載聲明異議人為「陳彥塏」,且其於具狀人處簽名、蓋章「陳彥塏」。又聲明異議人陳彥塏為受刑人之子,為聲明異議人所自陳,且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而受刑人既為成年人,並無受監護宣告而應置監護人情形,有本院家事事件查詢結果可憑,其子女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是以本件聲明異議人顯然當事人不適格。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程序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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