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聲-3973-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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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39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50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明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許明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各該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按法院對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 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惟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見」,又本院發函詢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表達,惟該函文業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法務部○○○○○○○○○,並由受刑人本人簽收,惟迄今仍未據受刑人具狀表達其意見,故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情節及犯罪時間,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許明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7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99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5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78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1566號 111年度訴字第97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1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6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1566號 111年度訴字第97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9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351號(編號1-4定刑3年,武陵外監112年7月10日至115年8月13日)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41號(編號1-4定刑3年,武陵外監112年7月10日至115年8月13日)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524號(編號1-4定刑3年,武陵外監112年7月10日至115年8月13日)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9日至111年8月26日 111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79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47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2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2日 113年5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0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3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3號(編號1-4定刑3年,武陵外監112年7月10日至115年8月13日)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