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M-113-聲-3975-202502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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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宇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532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51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宇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宇倫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經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案件,犯罪行為手段與態樣相似,然而前後所犯各該犯罪之總期間長達約一季度,暨其所犯各罪之關聯性、侵害法益之異同及其所犯罪數反應之犯罪傾向,暨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經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10月9日 112年10月22日 112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933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7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5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372號 113年度易字 第747號 112年度易字 第36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372號 113年度易字 第747號 112年度易字 第36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34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76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65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5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9月3日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30日 112年8月11日 112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53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38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第208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623號 113年度簡字 第1625號 113年度簡字 第15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4月11日 113年9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3623號 113年度簡字 第1625號 113年度簡字 第15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10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64號(編號1至4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3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