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M-113-聲-3976-20241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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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廷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廷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廷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2日 112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9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9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220號 113年度易字第222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220號 113年度易字第22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5日 113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6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6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