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M-113-聲-3982-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凱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5685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50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凱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林聖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雖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略以:因另有案件為判決確定,請判決後再一併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之陳述意見表),惟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既屬合法有據,本院自應依法裁定,倘被告日後有另案判決確定、且符合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檢察官仍得再為聲請,附此敘明。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6月5日 112年5月4日至 112年5月8日 112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1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9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44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 第7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4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3年9月11日 113年9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44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 第76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44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2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685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