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聲-3997-20241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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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其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其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其政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2、4、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蘇其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31日晚上至同年11月1日凌晨間某時許(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2/10/30 112/10/30(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4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5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80號 113年度易字第795號 113年度易字第795號 判決日期 113/03/20 113/05/14 113/05/14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80號 113年度易字第795號 113年度易字第7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4/17 113/06/24 113/06/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7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7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76號 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2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0日9時許為警查獲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3年2月20日9時許為警查獲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年8月15日11時42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05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05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6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2768號 113年度易字第2768號 113年度易字第1552號 判決日期 113/09/18 113/09/18 113/10/0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768號 113年度易字第2768號 113年度易字第15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0/24 113/10/24 113/11/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3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34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86號 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