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CDM-113-聲-4002-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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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柏勲 具 保 人 吳添錄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添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8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添錄因受刑人吳柏勲犯傷害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 額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件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75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中地檢署傳喚其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系統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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