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M-113-聲-4006-20250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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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名杰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罪名」欄內關於「過失致死 」之記載,應更正為「傷害致死」。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 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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