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M-113-聲-4020-202412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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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祺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向本院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秩序 妨害秩序 搶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0年5月27日 111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33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6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7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南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2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 112年度訴字第204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1日 112年5月18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南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29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41號 112年度訴字第20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日 112年6月27日 113年10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28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54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1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