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聲-4032-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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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楊惟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31號),聲 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惟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楊惟皓(下稱受刑人)因犯 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75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000元 ,並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13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按。嗣該案判決確定後,於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傳喚,併通知如受刑人逃匿,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執行傳票、臺中地檢署民國113年8月28日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2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3年10月14日函暨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0日函暨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證,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