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M-113-聲-4033-202412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承祐 具 保 人 林志亮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3595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志亮因受刑人巫承祐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359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准 予具保,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受刑人業經釋放,嗣受刑人所犯之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1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向受刑人之戶 籍地送達執行傳票,由同居人收受;復經通知具保人其應通知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由同居人收受。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其亦無另案遭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情形,又具保人並未有在監在押之情況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嗣經聲請人囑警至受刑人戶籍地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受刑人無著之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與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綜前,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