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M-113-聲-4056-20241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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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信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信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賴信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 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4罪) (原諭知緩刑3年,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3年7月2日以113年度撤緩字第56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13年8月6日確定)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17日 111年1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02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21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28號 111年度易字第1052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9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28號 111年度易字第1052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8日 111年10月6日 112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撤緩字第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撤緩助字第30號 (編號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24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1364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更字第1364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