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3-聲-4058-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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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至8、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 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9所示宣告刑加計附表編號2至8、附表編號10個別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因案件都是相同類型且都是短時間,請法官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43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或數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1年3月(3罪)、1年5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8日 110年3月19日至110年3月21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3月19日至110年3月20日) 110年3月19日至110年3月20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速偵字第24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8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054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07號移送併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5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15號 110年度訴字第839號 判決 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1年6月20日 111年7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57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15號 110年度訴字第8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7月29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10145號 (徒刑執行完畢)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69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5585號 編號2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1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3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3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1年2月(2罪)、1年4月、1年5月(2罪)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9日 110年3月22日 110年7月12日至110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5608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110年度偵字第13004號、110年度偵字第1467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2號移送併辦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7430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3401、13186、13736、14134、14317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111年度偵字第2763、2764、2738、3313、3314、3499、6431、6432、6433、6434、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5、56、57、58、59、60、61、6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319號移送併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聲請書附表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43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0月14日 111年12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聲請書附表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43號 111年度訴字第60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5日 111年11月25日 112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339號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度訴字第1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70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632號 編號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5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6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19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3月17日、110年3月19日) 110年7月7日、110年7月7日 109年2月4日至109年2月5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09年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40965號、111年度偵字第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 113年度簡字第40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 113年度簡字第4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3年4月22日 113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13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70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8145號 編號7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8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10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3罪) (聲請書附表載為:有期徒刑11月(3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8日、110年7月8日、110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6890、268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8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5881號 編號10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7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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