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聲-4068-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6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簡宗暐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373號、第3662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簡宗暐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臺中市○○區○○里○○路000號2 樓之3。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簡宗暐(下稱被告)前經本院 裁定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000號10樓之C,惟該限制住居地已不再居住,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為臺中市○○區○○里○○路000號2樓之3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5萬元 具保,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000號10樓之C後,停止羈押等情,此有本院民國113年10月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茲因被告陳明其原限制住居處所已不再居住,本院審酌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並防止逃亡而非限制其居住自由,而被告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至臺中市○○區○○里○○路000號2樓之3之必要性,因認被告上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於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