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M-113-聲-4075-202501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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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承成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承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承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15日,以113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有上開本院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復衡以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介於111年3月至同年4月間,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無意見等情,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狀1份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9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2次) 有期徒刑6月(2次)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日 111年4月4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9日 111年4月4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8日 111年4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02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02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1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等 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185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5日 111年12月5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等 111年度訴字第2065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第18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97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22號 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書誤載為第2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74號) 編 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4次)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3日 111年4月1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3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12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87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0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56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365號等 112年度金簡字第6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56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365號等 112年度金簡字第6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9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2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9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6號 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書誤載為第2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674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6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38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第155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第15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