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3-聲-4076-20250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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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宗燁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最高法院、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上開9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9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吳宗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名譽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09/09 109/10/17 109/10/18 109/11/02 109年9月10日前某時起至109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2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2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2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387號 111年度易字第38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31號 判決日期 112/01/31 112/01/31 112/08/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387號 111年度易字第38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09 112/08/09 112/08/3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2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2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25號 編號1~6經中高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208號執行)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秘密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2次) 犯罪日期 109/09/11~109/09/12 111/09/17 ⑴111/09/18~111/09/22 ⑵111/09/18~111/09/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21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8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8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3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2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23號 判決日期 112/08/31 112/10/11 112/10/11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3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823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8/31 112/10/11 113/01/10 (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2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20號 編號1~6經中高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208號執行)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05/04~111/05/21 111/05/06~111/06/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23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2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145號 113年度簡字第1145號 判決日期 113/07/03 113/07/0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45號 113年度簡字第11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8/06 113/08/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5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51號 編號7~8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1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