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聲-4081-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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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桓銜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桓銜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郭桓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4、5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向本院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郭桓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40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9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556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 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8日 113年1月9日 113年3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556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467號 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2日 113年6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113年度執字第17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113年度執字第34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16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608號) 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執更字第2712號)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罪)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2日 112年10月9日、 112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9、4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45號 113年度簡字第1251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7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45號 113年度簡字第12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8日 113年8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8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557號(判決應執行有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