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移轉管轄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聲-4092-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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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92號 聲 請 人 GARLEJO MANUEL CASTADA(中文姓名:紐爾) 選任辯護人 林靖軒律師 余淑杏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705號)聲 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被告GARLEJO MANUEL CASTADA聲請書所載。 二、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11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該管法院,係指同法第10條第1項所定之「直接上級法院」,是以如聲請移轉之法院,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應以最高法院為直接上級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9號、111年度台聲字第1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36746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705號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上開案件起訴書所載被害人李丞佑收受遭偽造之函文資料地點在其位於臺中市住所,本院即屬犯罪地所在之法院,而有管轄權。又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繫屬本院之案件移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依前所述,被告本應向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提出聲請,而非向本院為之,其誤向本院提出移轉管轄之聲請,聲請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