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M-113-聲-4100-202412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00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蔡沂珊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104 號)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沂珊經檢察官指 揮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19日,未知此刑期從何而來。受刑人前固因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嗣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然未遭撤銷保護管束;又檢察官未徵詢受刑人意見,是檢察官指揮執行顯有不當,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該執行指揮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則係指為該裁定之法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1、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 度聲字第823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經入監執行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8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受刑人因於假釋中再犯罪,致上開假釋遭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更字第310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殘刑1年1月19日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翻拍相片、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係經檢察官指揮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823號裁定所宣告之殘餘刑期,則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受刑人誤向本院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