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M-113-聲-4109-20250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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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6182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6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人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人豪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8罪,經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受刑人陳人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取財罪 侵占罪 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共5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4月3日至112年7月7日 112年3月26日至112年5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03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664號、第665號、第666號、第667號、第6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 第1372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839號 113年度簡字 第166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6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10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苗簡字 第1372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839號 113年度簡字 第16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日 113年6月7日 113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⑴附表編號1部分業已執畢。 ⑵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