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M-113-聲-4120-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綉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罰執字第987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61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綉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綉鑾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院前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及送達證書存卷可查。本院考量如附表所示2罪罪名相同,犯罪時間均於民國113年5月間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陳綉鑾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7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8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373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86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2日 113年9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373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486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8日 113年11月5日 備註 1.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已於113年9月24日執行完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