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3-聲-4122-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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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程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程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程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本件受刑人鄭程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7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而查,受刑人就本院所詢問其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及如何定刑等部分表示:受刑人因年輕氣盛、個性衝動,且因子女探視權問題與前妻爭執不休,一時失慮而犯下數罪,為受刑人已深獲教訓,現正常經營餐廳及工程工作,並已與多數被害人道歉、和解,顯見受刑人確實誠心悔悟,請考量上情,將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減少,避免罰過其責,以勵自新等語,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上開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衡酌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損他人物品 違反保護令 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6日 112年4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70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70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1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787號 112年度易字第1787號 112年度簡字第17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1月25日 113年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787號 112年度易字第1787號 112年度簡字第17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4日 113年3月4日 113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74號 附表編號1至6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7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恐嚇公眾 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1日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240、3992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76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7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25號 112年度易字第3316號 112年度易字第331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625號 112年度易字第3316號 112年度易字第331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7月19日 113年7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5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9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96號 附表編號1至6部分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7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   號 7 罪   名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06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89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8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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