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M-113-聲-4128-20250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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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柏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柏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盧柏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112年度中簡字第1180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341號、112年度簡字第1197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840號、113年度簡字第1377號、113年度簡字第572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729號等案件當符合數罪併罰定刑之條件,請審酌是否因一罪一罰再數罪併罰,導致刑罰過重,懇請給予受刑人適當之定執行刑,賜予受刑人改過向善的機會,能早日回歸社會重新做人等語,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12月11日中院平刑捷113聲4128字第4128號函、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1至45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係專屬其職權之行使,受聲請之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故檢察官依職權就合乎定應執行刑之如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範圍內依法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4日19時58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3月7日 112年1月3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7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6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189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1號 112年度簡字第1197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06/02) 112年6月30日 112年9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189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341號 112年度簡字第11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7日 112年8月2日 112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0949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642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3261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642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3761號 113年度執更字第642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326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377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3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4827號 (編號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