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M-113-聲-4131-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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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HAM DINH GIAP(中文名:范庭甲,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 ○○ ○○ (中文名:范庭甲 )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意見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且於本件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甲○ ○○ ○○ 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9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5日 111年12月7日 (3次)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21日 (2次) 111年11月22日(2次) 111年11月23日(2次) 111年11月30日(3次) 111年12月3日 (2次) 111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39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66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0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13日 112年10月30日 113年2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0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1月28日 113年3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223號(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084號(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810號(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3日 (2次) 111年11月17日 (2次) 111年11月25日 111年11月26日 (3次) 111年11月27日 (4次) 111年12月5日 (3次) 111年12月7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8日(2次) 111年12月5日(6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63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065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1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8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22日 113年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1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8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6月20日 113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011號(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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