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M-113-聲-4144-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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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尚筠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尚筠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尚筠栴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尚筠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2罪) ②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共2罪) ③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共2罪) ④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⑤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⑥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⑦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⑧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12月21日(共3次) ②110年12月22日(共2次) ③110年12月24日(共6次) 110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提起公訴: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5、5041、6095、6098、8157號 追加起訴: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1337、3179、8578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968、969、970號、113年度苗簡字第91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26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6日 113年3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968、969、970號、113年度苗簡字第91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26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9日 113年5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是 否、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1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20號編     號      3      4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32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9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191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88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6日 113年9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191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58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11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是 否、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9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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