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M-113-聲-4145-20250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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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詠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詠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詠椉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決判處各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經本院寄送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向受刑人詢問其對於本案定應執行之刑有無意見,並請其遵期回覆後,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本院爰逕依卷內所附事證,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至112年8月30日 112年3月22日至 112年8月3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5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96號、第52985號、113年度偵字第20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113年度簡字第164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7日 113年9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113年度簡字第1645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7日 113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已執畢)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