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聲-4146-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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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昱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126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60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陳昱呈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罪,先 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各該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發函詢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表達,惟該函文業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法務部○○○○○○○,並經受刑人本人簽收,惟迄今仍未據受刑人具狀表達其意見,故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情節及犯罪時間,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陳昱呈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1年3月、1年、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初至 108年3月18日 109年9月22日至 109年9月27日 109年9月19日至109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6號等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9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24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7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2、306號(聲請書漏載30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8日 112年5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 112年5月24日上午10時宣判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7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29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3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5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285號,已執畢)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5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40號 編號2、3已定應執行刑2年,113執更字第757號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20日至109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22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60號(刑期期滿日:1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