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M-113-聲-4150-202501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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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明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明聰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明聰犯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温明聰因犯加重詐欺取財、加重竊盜等案件,分別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各1 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聲字第3652號卷(下稱執聲卷)可憑,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243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6所示各罪均為加 重詐欺取財罪,且犯行均屬同一時期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共犯重複性高,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均為加重竊盜罪,罪質相同,惟犯罪手法、侵害法益亦不相同,且各該犯行之犯罪時間各異,皆係個別獨立之犯罪,受刑人於短短4個月之內,即肆意接連在不同時、地,對不同之被害人,先後為附表編號2、3所示竊盜犯行,顯見其有特別之惡性,兼衡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6年2月以下),暨參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懇請從輕量刑等語,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1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受刑人温明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 年9 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5日(聲請書附表記載111年7月12日起至111 年9 月15日,予以更正) 111年6月22日 111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 43028 、41822 、459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65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154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 年度原金訴字第73號 112 年度審易字第834號 112 年度審易字第1808號 判決日期 112 年2 月15日 112 年6 月29 日 113 年3 月27 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3號 112 年度審易字第834號 112 年度審易字第1808號 確定日期 112 年7 月31日 112 年8 月14 日 113 年4 月17 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2 年度執字第10568 號(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緝字第792號) 桃園地檢署112 年度執字第11962 號(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緝字第791號) 桃園地檢署113 年度執字第1001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1日 111 年9 月19日起至同年月21日 111 年8 月15日起至同年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27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 50182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30690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46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55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1877號 判決日期 113 年7月15日 113 年6 月21 日 113 年7 月26 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146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55號 112 年度金訴字第1877號 確定日期 113 年8 月19日 113 年8 月22日 113 年9 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3 年度執字第2700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助字第3758號) 桃園地檢署113 年度執字第13048 號 臺中地檢署113 年度執字第156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