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3-聲-4171-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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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牧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牧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牧唯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3至6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蔡牧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間至112年10月3日 112/04/17~112/04/19 ⑴112/09/12 ⑵112/09/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4390、41288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277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54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91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3號 112年度訴字第1011號、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判決日期 113/01/26 113/04/26 113/06/14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91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3號 112年度訴字第1011號、113年度訴字第2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3/07 113/08/07 113/07/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得社勞、不得易科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19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7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96號 編號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09/17、18 112/09/06 112/09/05 112/09/21 112/09/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84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038、7316、73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2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38號 判決日期 113/07/29 113/08/23 113/08/30 確定 判決 法院 屏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2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7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24 113/09/24 113/09/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52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3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27號 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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