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M-113-聲-4175-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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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瀚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瀚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瀚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瀚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定應執行合併狀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受刑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2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日、112年12月30日、112年11月26日、112年12月22日、113年1月17日、112年2月10日 111年2月28日 110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647等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06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982號 113年度朴簡 字第125號 113年度簡字第151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9日 113年4月26日 113年5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982號 113年度朴簡 字第125號 113年度簡字第15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4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5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87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86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3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5月(3次)、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8日、112年7月31日、112年10月23日 112年7月3日、112年7月22日、112年6月4日、112年7月6日、112年9月27日、112年7月14日、112年7月16日、112年10月29日、112年7月13日 113年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97等號(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9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97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9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9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4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4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2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2月8日、112年11月28日、112年11月11日 113年1月14日 112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668等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368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0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815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1350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1349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6月17日 113年7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815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1350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13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4日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1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8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142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6日 113年1月10日 112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24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4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6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1019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1758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1693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8日 113年8月1日 113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1019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1758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16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9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4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3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87號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4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14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中簡 字第14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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