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M-113-聲-4180-20250115-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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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兆偉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確定判 決」欄之案號記載「111年度金簡字第629號」,均應更正為「11 3年度金簡字第629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