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M-113-聲-4193-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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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洪小稘 受 刑 人 曾啓銘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洪小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小稘因受刑人即被告曾啓銘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即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477號、第33586號〉,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經具保人於民國112年3月7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57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72號判決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7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送臺中地檢署執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復無在監所之情事,致未能執行,且於通知具保人後,受刑人即被告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5紙、臺中地檢署113年10月4日中檢介度113執字第13245號通知、臺中地檢署113年10月22日中檢介度113執13245號通知各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1月25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59208號函、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2份、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個人戶籍資料2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2份、法院通緝記錄表2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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