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聲-4199-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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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詩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91號、113年度執字第16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詩珊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詩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此觀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自明。 三、經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 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7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5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93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06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16號判決駁回上訴)、【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75、164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上訴後,經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082、1086號判決駁回上訴)、【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15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且分別確定在案。嗣【附表】編號1—4所示之刑經臺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態 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相似;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1年12月至112年5月間,時間間隔甚短;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 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附表】編號1—4宣告刑所定之應執行刑,雖因符合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規定而由檢察官簽不予執行,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不予執行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 六、末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案情均屬單純 ,又本案雖涉及30個宣告刑,然【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均已於各該判決中經法院定過應執行刑,且【附表】編號1—4宣告刑嗣經臺中高分院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本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受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拘束,對受刑人之權益影響不大,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除書之規定,本案顯無於裁定前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黃詩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5日、 拘役30日(3次)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拘役6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2次)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9日至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17日至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6日至112年5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11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7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96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74號 112年度簡字第93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6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7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74號 112年度簡字第93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8月29日 113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應執行拘役85日。 2.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791號。 1.應執行拘役80日。 2.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04號。 1.應執行拘役100日。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63號。 1.編號1—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046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2.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597號(已執畢)。 1.編號1—4經臺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96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571號。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5日(5次)、 拘役35日、 拘役30日(2次)、 拘役20日(6次) 拘役30日(2次)、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6日至112年5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20日) 112年2月19日至112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60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2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82、1086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15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082、1086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15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10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應執行拘役120日。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25號。 1.應執行拘役80日。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458號。 1.編號1—4經臺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96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2.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5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