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3-聲-4211-202501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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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政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92號、113年度執字第1552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經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文及陳述意見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同、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其陳述之意見,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22日至110年5月24日、 110年5月26日至110年5月27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10年5月23日至110年5月27日應予更正) 110年5月23日至110年5月24日 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209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03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07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0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71號、第1801號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第897號、第1010號、第1011號、第1122號、第12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0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71號、第1801號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第897號、第1010號、第1011號、第1122號、第12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7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1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93號 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23日 110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883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089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2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9日 113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2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91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21號 編號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