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M-113-聲-4216-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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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健哲 具 保 人 黃月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字第16099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月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月霞(下稱具保人)因受刑人王健 哲(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此有受刑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出具之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足憑。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乙節,亦有具保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存卷得佐。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