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M-113-聲-4217-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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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秋田 受 刑 人 林志龍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秋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秋田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 刑人)林志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1萬2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3月15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1萬2000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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