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M-113-聲-4222-2025011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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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 日」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中已載明「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部分,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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