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聲-4223-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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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翔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翔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翔基犯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期徒刑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有期徒刑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4、5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聲請人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受刑人並表示:請求減輕其刑,因家有奶奶及剛出生之女兒需要扶養等語。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1年1月25日 至111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4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23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4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233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7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778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 3 4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3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3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7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32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7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7日 113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32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700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113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5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664號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 5 (以下空白)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7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7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70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664號(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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