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M-113-聲-4230-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都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本院逕予更正),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構成本件定應執行之內部界限之一。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迄今未獲回覆等情,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記載有誤,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5日 拘役55日 拘役59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11月29日 113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8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8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43號 113年度簡字第16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5日 113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43號 113年度簡字第16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3日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11月18日) 113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557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4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0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562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