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3-聲-4256-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明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明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郭明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 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3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僅勾選有意見卻未表達任何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郭明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8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30日 112年4月21日上午7時41分前某時許 112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291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24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9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08號 113年度簡字第1081號 113年度簡字第1860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10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508號 113年度簡字第1081號 113年度簡字第1860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3年6月6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289號(編號1-2定刑8月;113執更字第40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1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577號(執行期滿日1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