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M-113-聲-4256-202503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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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明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7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73 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執聲字第373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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