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M-113-聲-4259-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文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688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75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文婷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受刑人施文婷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 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施文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2次)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3年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87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469號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埔簡字第3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77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9月20日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埔簡字第3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7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9號(已執畢) 定應執行拘役30日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88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